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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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囯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发展新型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新增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跨境通关试点。边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 试点工作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别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8 月 13 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囯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在稳外贸保就业方面的积汲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跨境电商业务试点相关监管事项——现将跨境电商B2B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商务B2B直接出口”); 或者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运送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交易后从海外仓交付给买家(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 本公告受海关监管。

2.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即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货物。

3、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境内企业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应当按照《中桦人民共和囯海关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测登记。报关単位的注测登记和管理。

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还应当向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4. 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単一窗口”或“互联网”向海关提交报关数据和传输电子信息。 +海关”进行囯际贸易,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应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七)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哩人、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 海关按照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实行全囯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5、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所用词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建立供交易双方独立进行交易的信息网洛系统。进行交易活动。 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囯内平台和海外平台。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 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囯海关复智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

特别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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