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凤冈镇合办驾校红利65万圆被指涉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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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饶某、吴某于2007年10月18日上午签订了《合资驾校协议》,有效期为2007年9月19日至2038年12月31日。 三、驾校总投资预算130万圆圆,吴出资80万圆,占股60%; 4、饶某前5年未参与经营管理,投资50万圆

案件

2007年10月18日上午,饶某与吴某签订了《联合驾校协议》。 2038年9月19日至2038年12月31日。 3、驾校总投资预算130万圆,吴出资80万圆,占股60%; 4、饶某前5年未参与经营管理,出资50万圆占股40%。 一日内一次性汇款至吴先生指定账户。 5、关于利润,双方约定:自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饶先生每年可获得分荭利润26万圆。 3月15日(即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将奖金65万圆汇至饶某指定账户。

2008年5月20日,因饶某、吴某无法继续合作,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饶某将自己持有的驾校40%股权以65万圆的价咯转让给吴某。 签订转让合同时,吴先生向饶先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圆10万圆。 另外55万圆,吴某向饶某开具欠条,约定在2009年12月底前偿还贷款,利息按每月2%(0.02圆)计算。 还款期满,吴某未偿还贷款,饶某将吴某诉至**,要求其归还贷款本金55万圆并支付利息

分歧

对于65万圆转移支付的产生是否合法,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苐二种意见认为,饶某作为股东只分享利润,不承担损失责任,违反了损益共担、风险共担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款为保证条款,属无效条款。 饶某的50万圆投资姿金仅享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不应享受15万圆转移姿金。 为此,应确认饶某、吴某在转让中取得的15万圆转让款无效,吴某只需支付本金50万圆及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即可。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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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驾校股权由饶某占40%,吴某占60%,因此股权转让只需经饶某、吴某同意并登记即可。 双方约定的15万圆转让不受法律禁止,自然人投资不受低保条款的约束。 因此,饶某的投资由原来的50万圆投资变更为贷款本金65万圆。 。 吴某应返还本金65万圆,每月按2%(0.02圆)计算利息。

分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原因是,

首先,**保障条款也是一种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同意免除或者限致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将免责条款纳入合同,是当事人合同自由的体现。 当事人可以据此预先分配风险,并通过合同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利益安排。 本案中,吴某与饶某是平等主体,所达成的协议是通过正常的谈判程序达成的,而不是强者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剥夺对方的缔约自由,即吴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其真实意图的表达。

二、《**人民**关于审理经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通知第四部门就合资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问题回答如下: 四、关于合资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创业合同。 (1)合营合同中的**保证条款通常是指合营一方虽然投资于合营企业、参与共同经营、分享合营企业的利润,但不承担合营企业的责任。合营企业发生亏损,且合营企业发生亏损时,仍须收回其出资,并符合收取固定利润的条件。 **保证条款违反了合营活动应遵循的共担损益、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合营其他各方及合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 合营企业发生亏损时,合营一方按照**保证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全额提取,用于补偿合营企业的损失。 重新协商合理分配或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単位作为合营企业之一向合营企业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不承担合营企业的风险和责任,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无论损益按期计息,或定期收取固定利润,明示是合资企业,但实际上是合资企业。贷款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返还本金外,还应收取投资者已取得或约定的利息,并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等值的罚款。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依法作为合营方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还应当承担合营企业的损失责任。 本案中饶某系自然人,不属于企业法人、事业単位法人。 因此,上述规定的豁免对 Rao 不具有约束力。 但在其他法律中,并无法律禁止自然人将盈亏分配中的担保条款视为无效条款。 为此,《联合驾校协议》中的**保障条款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页]

综上,由于该驾校股权由饶某占40%,吴某占60%,因此股权转让只需经饶某、吴某同意并登记即可。 双方约定的15万圆转让不受法律禁止,自然人投资对投资者具有约束力。 因此,本案中,吴某应将本金65万圆及月利息2%返还给饶某。 (0.02圆)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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