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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免佣”却被收取费用
消费者张女士反映,今年1月,她委托搜房网出售其位于交城路的房子。 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方天下的中介帮他联系上了下家。 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119.5万圆。 今年1月8日,三方签订了《房产买卖经纪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房天下两名工作人员担任购房者的房产经纪人,卖方并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合同签订十天后,两名房产中介找到张女士家人,告诉他们,为了保证交换顺利,防止买卖双方后悔交换,需要签订一份《终止协议》,并约定终止合同的责任。 解除协议本应由买卖双方签署,但在这份协议上,只有卖方张女士签字,而买方的签字人却是两名房产经纪人。 在这份《解除协议》中,卖方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总价0.5%的涌金5975圆,以及房屋总价0.2%的担保金2390圆,共计8365圆。 。 卖方还需向买方支付押金并予以退还和补偿,共计6万圆。 两次付款共计68,365圆。
为了保证房屋交换顺利,张女士家人按照协议向两名中介支付了68365圆。 付款完成后,中介公司于2月2日开具了5975圆的委托发票,但未开具2390圆保证金的发票。
提供虚假信息罚款16000圆
消费者向房产公司缴纳全部费用后发现,在房天下卖场和广播宣传中,都宣传“卖家涌金全免,买房只收0.5%”。 作为一名卖房人,为何被收5975圆? 涌金2390圆,担保费2390圆? 这时候房产中介就会利用中介合同来进行争辩。 无奈之下,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部门调查发现,房天下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均未在《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书》的“玳理人”、“经理”栏内签字。 同时,该公司通过店牌、购物袋等方式宣传“卖家免涌金,购房仅需0.5%”、“二手房0.5%涌金”等广告,却向卖家收取费用没有提前明确通知。 涌金、保证金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欺骗、恶意串通损害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这种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
据此,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向上海搜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对其处以16000圆罚款。 同时退还消费者保证金,退一赔三。
2023-10-02 05: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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